蘇 州 大 學



蘇大實驗〔201910



關于印發《beat365正版唯一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

處理與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學院(部)、部門、直屬單位:

《beat365正版唯一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與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業經學校2019年第10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beat365正版唯一   

2019928日  

beat365正版唯一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與責任追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财産安全,促進學校事業和諧、穩定、快速發展,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beat365正版唯一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條例》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實驗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實驗教學和科研活動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财産損失、環境破壞,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意外事故或事件。

第三條  實驗室須根據技術安全的類型和危險有害因素的特點,制定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和報告;所有實驗室安全事故都須根據“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種類、危害程度以及社會影響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根據“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責追責”的要求,遵循“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工作實行學校——單位(是指各學院、學部、直屬單位及校級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各單位和實驗室是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是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驗室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規章制度等;

(二)指導和監督各單位落實實驗室安全應急管理、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落實情況;

(三)審定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

(四)負責成立實驗室安全事故調查小組;

(五)研究實驗室應急演練的效果,安全事故的教訓和調查處理、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是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拟定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等;

(二)拟定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各類實驗室安全應急演練并及時修編應急預案;

(三)協調、配合學校和上級部門對各類實驗室安全事故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工作;

(四)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情況而引發的實驗室安全事故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協調、配合學校和上級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制定并落實相關責任制度、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等;

(二)根據本單位實驗室技術安全類型拟定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各類實驗室安全應急演練并及時修編應急預案,保障應急人員、應急物資、應急通訊以及其他應急保障能力的有效、及時和準确;

(三)如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啟動應急管理程序,并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保護現場;

(四)協調、配合學校和上級部門對各類實驗室安全事故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應急管理、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材料的收集、統計、上報和存檔工作;

(六)負責對單位所屬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事故應急和事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情況而引發的實驗室安全事故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協調、配合學校和上級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各實驗室負責安全應急預案、應急能力訓練和事故報告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學校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等

(二)具體負責組織本實驗室各類人員進行應急能力訓練,保障實驗室應急人員、應急物資和應急通訊等及時、有效和準确;

(三)負責本實驗室的應急能力符合性稽查,确保實驗場所、設備及設施、裝置、工藝和材料處于安全狀态和應急保障受控狀态,實驗人員的操作、防護和應急行為合理合規,實驗室環境良好以及應急規章制度等管理無缺陷

(四)如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措施,啟動應急管理程序,并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保護現場,并協調、配合學校和上級管理部門對安全事故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章 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與應急演練

第九條  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的分類。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按照造成或可能造成實驗室安全的事故、事件進行分類,一般包括以下類型: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指危險化學品遺失、被盜、洩漏、燃燒、爆炸等事故應急預案;

(二)輻射與防護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同位素遺失、被盜、洩漏事故,或射線裝置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

(三)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指實驗室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菌種,發生遺失、洩漏以及存放這類微生物的裝置發生重大損壞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的事件應急預案;

(四)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因特種設備運行發生故障、蒸汽灼傷、容器爆炸或因人為操作不當而導緻事故的應急預案;

(五)實驗室燃燒、爆炸事故應急預案:因各種原因而導緻的實驗室燃燒、爆炸事故應急預案;

(六)機械事故應急預案:指因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七)觸電事故應急預案:指各種原因導緻觸電且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應急預案;

(八)其他事故應急預案: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有人員傷亡、财産重大損失或嚴重環境污染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條  實驗室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主要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由校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與穩定工作的副校長、分管實驗室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二)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處)和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保衛部(處)長和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主任兼辦公室主任,黨委辦公室副主任、校長辦公室副主任、保衛部(處)副部(處)長、後勤管理處副處長兼辦公室副主任;

(三)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主要包括聯絡協調組、信息報道組、搶險救災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理組等,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種類分别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和實驗室所在單位組成。

第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預防和預警機制。針對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嚴格的信息上報機制,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組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強應急反應機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實踐中不斷運用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應對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儲備工作,确保實驗室安全事故預防、現場控制的應急措施、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保障主要包括:

(一)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落實實驗室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傳遞、報送、處理等各個環節運行機制,完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傳輸設施和通訊設備完好,保持通訊方便快捷,确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二)物資保障。建立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物資儲備,保障妥善處置實驗室事故的物資充足。特殊應急物資應有專人保管,保證物資、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三)财力保障。學校設立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備用金,保證應急資金充足;

(四)應急隊伍保障。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備隊,一旦啟動預案,立即投入使用。主要由保衛部(處)、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後勤管理處、學生工作部(處)、校醫院等部門人員以及實驗室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分類以及各項實驗室技術安全特點,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分層次、分類别組織開展形式多樣、重點突出、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對實驗室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和實戰能力,學校組織每年不少于兩次的應急演練,提高協同作戰和快速反應能力,并适時修訂應急預案,确保應急預案充分有效。

各單位應加強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組織相應的應急演練,判斷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程序的合理性,提高實驗室各類工作人員完成本職任務的能力和專業應急技能。

第十四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對重大及較大實驗室安全事故,學校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調度,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開展相關人員的救援與轉移,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态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鍊。在确認事故後立即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十五條  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第一時間向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緊急情況時可直接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或撥打相應的應急救援電話。各單位接報實驗室安全事故後,應第一時間指定一名負責人趕往事故現場,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進行适當處置,并保護現場,同時向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報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的實驗室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情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标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第十九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或委托實驗室所在單位對實驗室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對實驗室安全事故做出處理意見,或委托實驗室所在單位做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處理應嚴格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即: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二)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責任人和相關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四)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種類:

(一)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取消評優評獎;

(五)取消升職升級;

(六)經濟賠償和處罰;

(七)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責任追究的種類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

(二)各實驗室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

(三)各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及其安全負責人;

(四)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給予本實驗室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負責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上述規定,冒險操作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二)各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沒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了此類情況未及時阻止、或接到相關報告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沒有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了此類情況未及時整改;

(三)各單位發生造成損失或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後隐瞞不報或不如實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事故情況的;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未及時将事故報告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或安全負責人的;

(四)不服從、不配合上級部門、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日常管理和檢查的;

(五)各單位未根據相關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要求,及時開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關材料上報的;各實驗室未根據本單位要求,開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關材料上報的;

(六)拒絕接受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發布的《整改通知書》的,或接受後未及時落實整改的。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2萬元以下)、或有人員受輕傷及以下後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同時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給予本實驗室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本實驗室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本單位确定。

(一)由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的,或接到相關報告後未采取有效措施,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因責任人員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相關人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緻使實驗室發生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重傷以上)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

(二)給予本實驗室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本實驗室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三)給予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負責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本單位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并減少其一年内的升職升級名額;

(四)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本單位确定。

第二十七條  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以下導緻發生實驗室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同時取消該職能部門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學校實驗室安委會确定。

(一)接到上級部門、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後,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緻使事故發生的;

(二)接到各單位提交的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内的實驗室安全隐患專題書面報告後,未及時幫助解決,緻使事故發生的;

(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緻使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八條  以上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規定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實驗材料與設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送:各黨委、黨工委,校黨委各部門,工會、團委。



 州大學校長辦公室2019928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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